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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常识

2008-04-21 10:59:00 中国能源信息网 我要评论

核心提示: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一)运输基本条件
  1.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2.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制度和安全质量教育制度。
  3.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道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
政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二)运输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1.经省交通厅批准的非营业性运输单位,由各市?(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证》。有证的企业和车辆可进行运输作业。
  2.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忆面申请,经市(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符合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后,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三)运输管理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里注明;
  5.托运末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承担全部责任。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
  1.对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惟及危险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告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
  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湿场所;停车时应当有专人看管;除有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名胜古迹、装有液化气本的车辆附近、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游览区停车;除有关法律规定外,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禁止通过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浏览区。
  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提全部责任。
  (四)对运输车辆的车型要求
  1.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2.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易燃物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五)对运输车辆的基本要求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但不得使用谷草、草片等松软易燃材料;
  2.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泪盈眶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和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3.车辆左前方须悬挂黄底黑字,标有“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
  4.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及用于捆扎、防水、防散失的工具。
  (六)危险货物的包装
  按JT0017-88的规定执行,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2.包装应具有足够的温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内的气候变化;
  3.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4.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5.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七)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八)危险货物保管和消防
  1.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对管理、行车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消防知识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
  2.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3.危险货物的库、场或装卸现场应配备必要专职人员看管,负责检查、保养、维修工作,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4.行车人员必须掌握所装危险货物的消防方法,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火警应立即扑救。
  5.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槽),栓修时不得动用明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九)劳动防护和医疗急救
  1.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品。特殊的防护用品和急求用具应由托运人提供。
  2.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保护措施;防护用品使用后,必须集中进行清洗;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应分别清洗、消毒。
  3.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专业单位,应配备或指定医务人员负责对装运现场人员定期进行保健检查,并进行预防急救知识的培训教育。
  4.对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的人员(包括现场人员)应根据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的规定发给保健津贴(食品)或岗位津贴。
  5.危险货物一旦对人体造成灼伤、中毒等危害,应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必要时迅速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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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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