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01]25号精神切实做好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关闭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01]66号)的要求,我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01]25号精神切实做好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关闭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01]66号)的要求,我市部分国有煤矿和所有乡镇煤矿已全部 停产整顿。但近期发现,部分煤矿受利益驱动,无视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三令五申,不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破坏了煤炭生产秩序,使安全生产受到了严重威胁,为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紧急通知”,遏制违法违规生产,确保煤矿安全,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 各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国务院、省政府紧急通知的严肃性,充分认识我市煤矿当前停产整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二、 坚决杜绝偷生产现象的发生。凡发生偷生产的煤矿,一律对其实施炸井关闭,取消该县(市)区的复工验收资格,给予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党风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发生事故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规定从严追究。
三、 加大炸井、关井力度。对经省政府检查团认定、我市核实下文关闭的乡镇煤矿、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由县(市)区政府和国有煤矿立即组织力量,必须在9月10日前全部炸毁井筒,关闭到位。对不按标准和时间要求炸井关闭的,取消复工验收资格,并给予县(市)、区或国有煤矿党政一把手及分管副职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四、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四大班子领导包矿和特派员驻矿责任制,严防死守,凡发现偷接电、偷发电、偷生产问题,给予包矿领导和驻矿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降级处分直至开降工职。
五、 自即日起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对辖区内的煤矿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处理,发现偷生产立即炸井,防止事故发生。
六、 坚决制止非法生产的煤炭流入市场。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市、县(市)区公安、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的人员,分组把好各个路口和铁路货运站,对运煤车辆(除平煤集团、梨园局郭庄矿、香山煤矿外)一律扣压,查清煤源,对非法营运、非法生产和造假者予以严厉打击。
七、 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市煤炭、地矿、公安部门组织稽查人员分组包片昼夜稽查,发现偷生产的煤矿立即制止并向县(市)区政府下达限期炸井通知书。
八、 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参与办矿和充当小煤矿的保护伞,所有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秉办公事,严格执法,对于违法违纪、徇私枉法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九、 新闻部门要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对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县(市)区公开曝光。
十、 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要严格区分责任并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的“十条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明传电报的五条要求尽快处理到位,由市纪委、监察局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