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本大项折合分数= 本大项标准分/(本大项标准分—缺项分数)×本大项检查实得分 各专项类型评定标准与煤矿安全程度评价类型的评定标准相同。通风:15分(系数为0.15)⑺防治水:15分(系数为0.15) 《办法》规定具备、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订的以《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为依据,在对煤矿安全管理、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技术装备、技术管理等安全方面分类考核的基础上,对整个矿井安全总体状况实施评价的监察制度,是将煤矿的安全工作纳入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煤矿安全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办法》中的规定要求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监察内容。
煤矿安全程度评价采取年度总评价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对煤矿安全程度进行一次总评价。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每半年进行一次监察。专项监察和办事处监察采取动态抽查方式,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年度总评价。
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分为三种类型:(1)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各专项得分不低于60分。(2)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各专项得分不低于60分。(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有一个专项得分低于60分。
《办法》包含总则、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8个方面的规定,共计203条。各专项评价计分以100分为满分,达不到专项必备条件的,本专项不得分。缺小项的大项分数按下列公式折算:
本大项折合分数= 本大项标准分/(本大项标准分—缺项分数)×本大项检查实得分
各专项类型评定标准与煤矿安全程度评价类型的评定标准相同。煤矿安全程度评价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项评定得分乘以各自的系数后,计入煤矿安全程度评价总分(取小数点后两位数)⑴安全管理:10分(系数为0.1)⑵采煤:15分(系数为0.15)⑶掘进:15分(系数为0.15)⑷机电:15分(系数为0.15)⑸运输:15分(系数为0.15)⑹通风:15分(系数为0.15)⑺防治水:15分(系数为0.15)
《办法》规定具备、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必须达到以下条件: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⑵必须有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矿井设计、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和水平延深设计;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有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安全设计专篇。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必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⑶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⑷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已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⑸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未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协议。⑹年度内无重大事故发生。
《办法》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价结论及处理作出4条规定:
⑴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颁发“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标志牌,当年授予矿长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奖励。颁发牌后,安全管理严重滑坡、新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及时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予以摘牌。
⑵对具备和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或停产整顿,并对矿长提出警告;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⑶对有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矿长或其他主管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价结论按煤矿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