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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入井规定》

2008-05-19 17:05:47 中国能源信息网 我要评论

核心提示:煤矿企业应至少派两名熟悉安全技术的人员带队入井,外来人员必须听从带队人员的统一安排和指挥。煤矿企业应建立外来人员出入井清点登记制度,入井前发牌、登记,升井后交牌签字。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外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均属外来人员。

  二、入井前,煤矿企业应向外来人员介绍入井注意事项和避灾线路;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煤矿安全基础知识的教育,并在入井须知上签字。

  三、外来人员应穿着煤矿企业统一提供的工作服,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入井。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和矿灯。

  四、井口或自救器发放点应悬挂自救器使用说明(图),并安排专人讲解、演示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五、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六、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入井前严禁喝酒并自觉接受安监人员的检身。

  七、外来人员携带的不防爆或不符合煤矿安全标准的照(摄)像、录音等与井下安全生产无关的设备,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并经煤矿企业安监部门许可前一律不得带入井下。

  八、严禁在井下敲打、撞击和拆开矿灯,升井后要立即将矿灯交还。

  九、煤矿企业应至少派两名熟悉安全技术的人员带队入井,外来人员必须听从带队人员的统一安排和指挥。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外来人员出入井清点登记制度,入井前发牌、登记,升井后交牌签字。

  十一、各煤矿企业,对外来人员和非外来人员到本矿下井参观、验收或安全检查,井下所有生产场所,一律不准人为地停风、停电。

  十二、本规定自下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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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煤网采编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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