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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析(2)

2008-05-19 17:14:18 中国能源信息网 我要评论

核心提示: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为了保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在第五十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

  立法的简要经过

  早在1981年3月,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经过近6年的艰苦工作,草案于1987年5月上报国务院审查。

  第一次正式提出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在1994年,由当时的劳动部提出并负责组织起草。原劳动部对《安全生产法》起草工作十分重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组织了国内外的专门考察,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并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

  1996年4月,原国务悍ㄖ凭钟朐投协商,将正在起草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此后,原劳动部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br>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有关工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家经贸委作为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快了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进度,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并广泛征求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于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审查。

  2000年底,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又改为《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将该法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上报的《职业安全法》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法》的起草工作,专门成立了由国家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法》起草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小组,并充实了起草工作力量,聘请了一些知名法律专家和安全生产专家为工作顾问。此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到有关省市进行调研,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在此期间,许多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要求《安全生产法》尽快出台的提案和建议。经过半年多的艰苦努力,近20次反复推敲和修改,形成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2001年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年12月24∽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会后,国家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律委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多次进行调研,召开有关会议,广泛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大、企业、中介机构、专家等多方面意见,许多省(区、市)人大和安全生产专家等还提出了宝贵的书面修改意见。

  2002年4月24∽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

  2002年6月24∽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第三次审议《安全生产法》,终于在2002年6月29日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同一天******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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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当代矿工 中煤网采编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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