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重点物资运输管理办法

2008-5-22 16:44:23 来源:www.3jjj.com 
核心提示:一条 铁道部重点运输计划包括国家指令性应急运输计划、军运计划、发局别重点品类别装车计划,发局别重点客户别装车计划及跨局五定班列、大客户直达列车和其他大宗货物直达列车开行计划。十二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对重点运输应按品类、运量、去向、发到单位别建立明细台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重点物资运输管理,建立“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简称重点运输,下同),维护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正常秩序,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物资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哉内,为平衡社会供求关系,保证明发经济正常运行和国防建设,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正常生产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而需要铁践运输的煤炭、石油、粮食、化肥,以及进出口物资、国家指令性应急和军用物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

  第四条 铁路重点运输实行运力优先政策,坚持运输集中统一指挥,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第五条 重点运输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加强协调,统筹协调,统筹兼顾,周密布署,精心组织,全力确保,严明奖惩。

  第二章 统筹协调

  第六条 建立重点运输名录和台账。各级运输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特点,将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关系紧密的煤炭、石油、粮食、化肥等物资,按发送单位别、到达单位别、发送品类别、到达品类别确定重点企业和重点运输品类名录,名录由铁路部门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与更新。对重点运输要建立台账,每月进行全面分析,掌握重点物资流通规律,综合判断各种情况,对重点运输做出前瞻性预测。

  第七条 加强重点运输信息交流及应急处理。铁路各级运输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及经济运行管理部门、重点行业部门和重点企业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本地区经济运行信息、重点行业和企业的铁路运输需求信息、其他运输方式供需信息、铁路运力供给信息等。对可能引起重点物资供需不平衡、严重影响重点行业和社会场经济发展以及对铁路运输需求带来较大变化的重大信息要及时逐级通报。

  第八条 健全重点运输工作协调机制。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和铁路分局要与当地省政府经济运行管理部门、重点行业部门和重点企业,定期举行运输协调会。根据经济运行状况和运输情况,确定先后主次、轻重缓急,对重点物资运输进行统筹协调和合理排序。

  第九条 对多式联运重点物资,铁路运输部门要与公路、水运、港口等部门搞好协调,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紧密衔接,共同完成重点运输任务。

  第三章 计划安排

  第十条 铁道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需求情况,对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重点运输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确定铁道部重点运输计划。

  第十一条 铁道部重点运输计划包括国家指令性应急运输计划、军运计划、发局别重点品类别装车计划,发局别重点客户别装车计划及跨局五定班列、大客户直达列车和其他大宗货物直达列车开行计划。

  第十二条 每月19日前铁道部运输局向各局下达编制月度运输注意事项,提出重点运输原则要求,同时以查定表形式下达月《重点客户别装车计划》、《重点物资装车计划》、跨局五定班列和大宗货物直达列车计划。每月月底印发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

  对来不及纳入月编计划的日常重点运输,铁道部、铁路局根据实际需要,以查定表的形式下达。

  第十三条 重点运输任务一经下达,只要货源落实,必须列入月编(日常)计划,不得核减,安排顺序为铁道部重点、铁路局重点、铁路分局重点,要优先安排上一级重点运输计划。各级运输计划部门在调整运量、去向计划时,必须保证重点运输需求。每月25日前铁路局将重点运输计划安排结果上报铁道部。

  第十四条 重点运输列入计划后,铁路局、铁路分局货运计划部门应在执行期间,将注明批准计划号的重点运输安排传送货工调度部门督导执行。

  第四章 运输组织

  第十五条 重点运输实行“五优先”原则,即:优先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装车、优先挂运、优先卸车。禁止上一般物资运输冲击重点运输

  第十六条 装车站要加强与重点物资托运人的联系,认真落实货源,及时安排货物进站,优先安排好货位。需制定装载加固方案的,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加快办理速度。要优先安排装车人员和机具,加强现场指导,保证装车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根据重点运输计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日装车计划,及时将状态良好的空车配置到位。对装运重点物资的列车要重点掌握,保证列车正点运行。对军运、应急运输、跨局五定班列和大宗货物直达列车,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出现非正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输,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沿途技术站对重点运输车辆要加强技术检查作业和商检作业,优先进行解编作业,缩短车站停留时间,确保途中运行安全。

  第十九条 到站要提前做好接卸准备,根据重车到达预报制定取送车作业计划,及时调车,快速卸车;提前联系收货单位,组织好出站运输。

  第二十条 各级运输部门,严格执行重眯运输计划及调度命令,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全力确保完成重点运输任务。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货运计划及货运工作部门指定专人对重点运输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对重点运输应按品类、运量、去向、发到单位别建立明细台账,按月统计分析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根据管内实际情况,对重点物资品类、重点地区、重点客户的铁路运输情况建立资料台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分析,为重点运输预测和日常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每月球日前将上月重点运输统计分析资料报铁道部运输局主管部门。

  第六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铁路局局长为重点运输第一领导责任人,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要责任人。各铁路局、分局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组长、总调度长为副组长、有关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重点运输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组织重点运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货计、货工、调度、货管、技术等有关业务部门为重点运输工作的落实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七条 重点运输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运输发生问题时,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因思想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而影响重点运输任务完成的,要严肃批评;造成较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的责任;对有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在重点运输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通过各种形式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加强重点运输的考核。铁道部对铁路局重点运输完成情况,以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和“日常重点运输查定表”中确定的计划数为基数,以实际完成为依据,按照有关规定,按月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铁路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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