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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执法检查时间:5月20日至7月20日

2008-05-26 09:00:30 中国能源信息网 我要评论

核心提示: 日前,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规范治理,全面落实劳动保障各项政策,我市从5月20日至7月20日对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执法检查。

   日前,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规范治理,全面落实劳动保障各项政策,我市从5月20日至7月20日对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执法检查。

  据了解,此次检查范围主要是市营煤矿、县区营及以下煤矿、联营煤矿(含基建矿、资源整合矿、有用工的准备复产矿)。检查内容包括: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录用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健全职工个人档案;不得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和保证金,不得扣押职工身份证件,对新招用职工必须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职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必须以实名制为所有在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并为井下一线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按煤矿生产规模配齐专职劳资管理人员;必须执行《山西省保障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积极改善职工的食宿条件并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执行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拖欠,不得由中间组织代领代发,工资发放表按规定保存完整;必须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禁止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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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同日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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