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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对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2008-06-28] 兰州日报

核心提示:6月26日,甘肃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对省内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要求出矿价(车板价)均以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

  6月26日,甘肃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对省内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要求出矿价(车板价)均以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从7月起,窑街、靖远、华亭三大煤业公司,每月5日前向省物价部门报送上月发电用煤供需价格信息情况。

  通知表示,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决定对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市州及省内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公告的各项规定,确保在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出矿价(车板价)不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同时,为稳定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物价部门将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具体限价水平、差价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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